2008年7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不适时防卫致人重伤要坐牢
陈艳艳

  案件回放
  朱家兄弟怎么也没有想到,自己遭人攻击而反击,却坐了大牢。
  那天晚上,朱家兄弟俩正在自己开的超市里工作,韩某等三人拿着刀棍闯了进来,无缘无故就开始打砸超市内的商品。正在看店的朱家兄弟赶忙顺手抄起店里的棍棒和他们相互扭打。扭打中朱家兄弟占了上风,韩某等人便赶紧逃离。韩某跑在最后,朱家弟弟上前扑倒了韩某,朱家哥哥在弟弟的协助下,用刀将朱某砍伤。
  经法医鉴定:韩某外伤致右耳廓缺失超过50%,伤势属重伤。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,朱家两兄弟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分别判处朱家两兄弟一年五个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。
  
  法官说法
  本案非常关键的一点是,朱家哥哥是在韩某逃离现场过程中,且已被朱家弟弟控制的情形下,将韩某砍成重伤的。而正当防卫所要满足的条件,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,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。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,属于事先防卫;不法侵害已经结束,防卫人继续加害的,属于事后防卫。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统称为“不适时防卫”,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  因此,本案中朱家两兄弟所为既不是正当防卫,也不是防卫过当,而是“不适时防卫”。被告人朱家兄弟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所以,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而自我防卫时,一定要注意适时、适度。
  (陈艳艳)